本网苏州讯:近日,苏州市相城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审判委员会委员审理案件的规定》,将审委会委员办案制度化、规范化,以此切实推动审委会委员职责履行和案多人少矛盾的有效化解。

一是引领示范,化解难题。审委会委员按照《规定》的要求,除参加审委会审理案件以外,每年均应参加合议庭或者担任独任法官审理案件,以此示范作用规范和指导审判工作。审委会委员也将充分发挥“先行者”作用和力量,以上带下、以点带面,引导和带动全院干警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切实化解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

二是明确责任,严格职权。审委会委员每年将办理除参加审委会审理案件等之外的一定数量案件。其中,院长不少于2 件;副院长不少于5 件;各业务庭长不少于所在庭审判人员年人均结案数的一半;其他审委会委员不少于20 件。院长、副院长、庭长还将应积极参加合议庭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新类型案件以及具有法律适用上普遍意义或指导意义案件,在依法担任审判长时,与其他合议庭成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是依法规范,纳入考核。审委会委员审理案件,要求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遵守本院《合议庭工作规则》和《独任审判员工作规则》的相关规定。审委会委员审理案件,将作为履行审判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作考评和监督范围,以此扎实推进审委会改革进程和人案矛盾的有效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