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响水法院对一起在企业故意伤害他人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祁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84月份,被告人祁某通过被告人李某介绍到响水一家纺织厂染印车间上了两天班,后被该车间主任武某辞退。200846日下午,被告人祁某、李某至纺织厂染印车间办公室,被告人祁某因工资问题与车间主任武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祁某将武某推倒在地。车间领班张某某见状上前拉被告人祁某,被告人祁某即用拳头击打张某某头部一拳,被告人李某亦上前与被告人祁某一起用拳头击打张某某头部,致张某某右耳鼓膜外伤性穿孔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于2008417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祁某、李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8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李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结合自首、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法定、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作出如上判决。

本案因打工工资问题与被害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发生争执,被害人出面阻止时,二被告人共同殴打被害人,致人轻伤,属于事出有因,而不是出于无事生非,寻衅滋事的动机,则其行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