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拒认收彩礼 证据成链得返还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11-12-23 浏览次数:323
双方举行确立恋爱关系,男友持他人支票取现金,同日打卡到女友帐户,双方因矛盾分手,索要礼金女友拒认可,男友遂诉至法院,要求女友返还礼金。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王某与张某曾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男友将一张名为张某的存款支票取现18600元,同日,张某所持有的银行卡账户反映存入18600元。后双方商谈结婚事宜时发生矛盾。双方未能成婚,嗣后张某与他人登记结婚。后王某的母亲到被告张某的婆家索要彩礼钱,双方发生纠纷。原告王某多次向被告张某索要彩礼未果,遂向本院起诉。庭审中,原告王某对订亲的过程进行了陈述,被告张某虽经本院要求其本人参加庭审,但其拒绝到庭陈述事实。
庭审中,原告提供了支票支取凭条和张某的存款凭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其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可以确认原、被告曾经订亲以及被告收取原告礼金18600元的事实,理由如下:1、被告对双方曾经恋爱的事实予以认可;2、原告在2007年5月16日从银行提取了18600元,同日,被告的银行账户中存入了18600元;3、被告与他人结婚后,原告的母亲曾到被告的婆家索要礼金;4、原告对订亲的陈述比较客观,符合当地风俗习惯;5、被告躲避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其拒绝解释其银行卡上资金的来源,亦拒绝到庭陈述事实。综合考虑上述几点,原告的对事情经过的陈述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本院对被告收取原告礼金18600元予以认定。被告收取原告的礼金,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依法应当予以返还。遂作出被告返还原告礼金186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