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前往公园内的饭店吃饭,岂料酒席未开,就听“嘭”的一声,吴先生的爱车就被途径此处的一辆变型拖拉机压的变了形,直接损失达14万余元。公园、饭店方责任人与肇事司机一起被吴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对其进行赔偿。日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财产损失赔偿纠纷案。

 

201196日下午,吴先生应朋友之邀前往某饭店内吃饭,由于该饭店位于无锡某公园内,吴先生驱车前往公园时,花了5块钱买了门票才得以入内。接着,吴先生在公园内保安的指引下,将车停在了道路一旁,便进入饭店用餐。

 

当日,吴先生前往就餐的餐馆后堂正在装修,饭店老板从宜兴某石材厂订购了一批大理石,并由该石材厂派了一辆变型拖拉机将石材运送至饭店内,就在拖拉机司机将货卸下准备开车离开时,突然发现拖拉机的刹车失灵,此时拖拉机正从上坡驶下,一头撞上了停在路旁的汽车,该车正是吴先生吃饭时停靠在马路边的。

 

事发后,无锡市交巡警支队滨湖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书,认定变型拖拉机司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评估鉴定,吴先生车辆核定损失为141571元。

 

由于肇事司机李某迟迟不愿赔付吴先生的损失,吴先生只能对其进行起诉,并将公园与饭店的负责人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损失进行赔偿。法庭上,吴先生与与公园、饭店的负责人达成和解,由饭店负责人在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范围内赔偿其损失2.8万元,剩余的11万余元则由肇事司机李某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于本次事故,法院采纳交警部门的意见,即李某因驾驶变型拖拉机刹车失灵,撞坏吴先生的轿车,应负全部责任,赔偿吴先生损失1135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