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铜山法院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成功调解并当场履行农民工工资50万元。

原告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昊公司)与被告徐州恒升管桩有限公司(简称恒升公司)200798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中昊公司垫资为恒升公司承建厂区工程及厂房设施。履行合同过程中,恒升公司给付中昊公司190万元。工程结束后,中昊公司认为恒升公司欠自己1100余万元,经索要未果,遂于2008825项铜山法院起诉,要求恒升公司先期给付包括工程款、利息等4499380元。

立案后,中昊公司向铜山法院反映,因其为恒升公司施工垫资数额较大,导致公司资金紧张,施工中拖欠建筑工人工资较多,这些建筑工人多为农民工,要求法院保全恒升公司银行帐户资金,并先予执行。承办法官在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后,随即冻结了恒升公司银行帐户,并组织双方调解。由于双方并未进行工程款结算,故被告刚开始并不愿意现行给付工程款,经过法官反复做工作,恒升公司最终同意先行支付中昊公司50万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其余款项待结算后另行支付,中昊公司也同意将恒升公司帐户解封,以利于其生产。协议达成当日,恒升公司即将50万元交付中昊公司。双方当事人对法官先行调解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做法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