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产风波

居住在镇江新区某村的张某第一胎生了一个儿子,非常想要一个女儿的夫妇俩于1988年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偷偷了又怀孕了。时年冬天怀胎已近九个月,肚子越来越大,隐瞒也越来越难,尽管想进办法,还是被村委会发现了。经过村委会干部多次上门做工作讲政策,张某夫妇极不情愿地答应到新区医院做引产手术。手术中,医生按常规给张某注射了引产所需要的雷佛努尔。二十分钟后,医生引产下了一个“哇哇”大哭的小生命---张某夫妇梦寐以求的女儿。看着可爱的女儿,张某开心极了,她顾不上产后的虚弱,兴奋地唤来了丈夫刘某,共同分享着这份喜悦。

“活体”成长

毕竟注射了药物非正常生产,夫妻俩担心女儿出的健康会有什么问题,产后并象其他产妇一样回家静养,而是留在医院进行观察。一个月婴儿经检查所有健康指标一切正常,张某夫妇这才放心地将引产下来的女儿刘某某抱回了家。由于女儿得来不易,张某和刘某的照顾得格外细心。从小到大,刘某某体质虽不是特别的好,但也没有什么大毛病,她健康快乐地成长着,且学习刻苦勤奋,成绩在班级遥遥领先。二十年后,当年的引产“活体”已长成为了一名大学生,就读于全国百强大学之一的某名牌学校。

体弱质疑

200746,刘某某在体育课上忽然昏倒,医生诊断为体质较差,轻度贫血。对此诊断,张某疑心颇重,怀疑是二十年的引产手术中医生注射的雷佛努尔,对刘某某的健康产生了影响,遂要求镇江市医学会对二十年前的引产手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为:“晚育引产”手术引产出“活体”的几率很大,注射雷佛努尔是引产手术的常规操作,不构成医疗事故。证明刘某某体质弱与引产无关

起诉索赔

对于医院的鉴定,张某无拒绝接受,她执着地认为二十年前的引产手术存在医疗事故,就是导致女儿体质弱的原因。于是,20086月,张某将二十年钱给她引产手术的新区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引产“活体”二十年来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理由是:引产手术失败导致陈某某的出生,为此其花费的抚育费和教育费需医院承担。此外,手术中注射的雷佛努尔,对刘某某的健康产生了影响,故刘某某这二十年来的花费医疗费需医院赔偿。

承办法官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张某坚持认为医院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并要求医院赔偿刘某某二十年来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52万元,而医院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拒绝赔偿。最终,法院判决新区医院支付给张某医疗事故的鉴定费300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虽然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侵权行为是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赔偿权利人对损害结果负有举证义务。本案中,原告张某在被告医院施行“晚孕引产”术,但原告没有向法院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该引产术给引产“活体”刘某某造成任何损害后果,仅有医疗行为而无损害结果,是不构成侵权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