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王女士乘坐公交车回家,谁知在途中公交车的一个急刹车导致她被众多乘客压倒,也使她受了伤。在治疗好伤病后,她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要赔偿。10月13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王女士诉称, 2006年11月4日下午4时左右,她乘坐公共汽车回家,途经东渚农贸市场时,由于公共汽车突然刹车,致使众多乘客跌倒并压在她身上。她受伤后被送到镇湖卫生院治疗,并向东渚镇派出所报案。当天傍晚,她又转到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006年12月22日她经医院出院诊断为:环枢关节半脱位、左肩背部软组织挫伤、左第5跖骨骨折。出院后,她一直在医院门诊治疗。2007年12月12日,经鉴定所鉴定她的伤残等级为十级。由于公交公司驾驶员的过错,导致她人身受损,给她生活、经济、精神上都带来不便和痛苦。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诉请法院判令公交公司支付她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0000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乘坐被告运营的公交车辆,双方即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运输过程中,因公交公司的过错发生事故造成王女士遭受人身伤害,公交公司对此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过计算公交公司应赔偿王女士各项费用合计为61815.55元。鉴于公交公司已代付医药费436.3元及预付费用18500元,故公交公司实际还应偿付42879.25元。法院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