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财物占己有 未出厂门被查获
作者:顾永祥 唐洁 发布时间:2008-10-13 浏览次数:1100
本网无锡讯:在无锡某电子有限公司化金车间当组长的安徽籍男子杨某,为贪图小利,利用“组长”的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作案后,杨某在下班时经过门卫接受检察时,所侵占的物品“金渣”被查获。杨某厂门未出就被公安机关拘留。日前,锡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6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利用其担任无锡某电子有限公司化金车间组长、保管钥匙的职务之便,将车间柜子内2袋金渣(重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归案后,被告人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结合赃物已经被追退情节,对其适用缓刑已不致在危害社会,故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