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张家港法院积极贯彻省高院和苏州中院关于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两个《意见》,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大力推进诉调对接工作。

一是构建调解网络,夯实诉调对接基础。

纵向建立“金字塔型”立体网络:根据民间纠纷的特点,坚持便民、利民之原则,以社会调解服务中心为依托,以下设的四个人民法庭为龙头,以镇、街道办事处、司法办公室为骨干,以社区、村、企业调解委员会为支点,构建层层关联、覆盖全市各社区和乡村的塔形调解网络。

横向建立条块结合型职能网络:根据纠纷类型,坚持互动、和谐之理念,与劳动和社保局、信访、工会、妇联、交警等职能部门实现沟通互畅和社会力量的有效整合。先后成立交通巡回法庭、妇女儿童维权法庭,尝试裁审一体化机制,确立了社会保障与司法裁判的一致性,通力合作,共化纠纷。

二是建立绿色通道,畅通诉调对接渠道。

对于未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间纠纷,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主动宣传人民调解的特点、优点,告知并建议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已经受理的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对具备事实简单、标的较小、当事人关系较为亲近等特点,如婚姻家庭、相邻、小额债务及一些矛盾激化的特殊案件,委托镇、村基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限期调解,借法律与人情的契合形成合力,积极促成纠纷化解。对于经过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后再到法院起诉的案件,快立快审快执,不轻易否定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对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加强与人民调解组织的信息沟通反馈。

三是完善四项制度,确保诉调对接实效。

调解培训制度:每月定期定点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处理常见纠纷的能力。

调解联络制度:将有关法官的联系方式以联系卡的形式发放给人民调解员,随时接受人民调解员的法律咨询。

调解示范制度:有选择性地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法庭庭审和诉讼调解,为民调人员开展调解工作提供示范。

调解协助制度:结合个案特点,邀请人民调解员、职能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协助法官参与调解,不断提高社会力量在调解中的参与率。人民调解员在具体的纠纷解决中请求法院派员参加的,则及时派出法官参与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