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审理一起赔偿案。赵某在市区某大排档就餐时,将风衣挂在椅子上。不料,在吃完饭准备结账时,才发现风衣里钱包被盗,银行卡也于当天被取走2万余元。赵某认为排档老板疏于安全管理,造成了其财物丢失,故将该排档老板起诉到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万余元。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2011112218时左右,原告到被告大排档里吃饭。落坐后原告将风衣挂在自己所坐椅子背上,被告未提示原告注意安全,导致钱包被盗。该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打电话报警,并拨打银行电话进行挂失处理。后经派出所立案查明,窃贼窃得原告钱包后直接到各种场合刷卡消费造成原告银行账户损失2万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被告虽然承认自己存在过错但却拒绝赔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元。

 

被告辩称,排档是公共场所,被告无法分辨并制止小偷进入,被告只负责保障食品安全及顾客人身安全而不提供防盗设施。事情发生后,被告立即提示原告及时将银行卡挂失,但原告当时不以为然,原告对其损失应自行承担责任;另外,通过监控显示,无法辨认是客人拿自己东西还是小偷偷东西。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不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原告赵某在被告的排档内就餐时钱包被盗,造成现金、银行账户损失。本案侵权人是犯罪嫌疑人而非大排档,要求大排档提供防盗服务亦超出其能力所为,不符合民法公平原则。其次,原告将密码与银行卡一同放置且在发现被盗后未及时向银行申请挂失银行卡,其对被窃损失应承担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目前本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