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糊涂”老汉的卖房风波
作者:周陈华 发布时间:2011-12-23 浏览次数:255
年逾七旬,本想卖了房子带着巨额房款去子女身边享清福,没想事与愿违,迎来的是家人的一致反对。一波不平一波又起的卖房经历让老人憔悴不已。
心动——老房子卖百万
原来,老汉本是农村的普通老百姓,育有一儿一女,均在外地工作,靠省吃俭用于97年在路边建了一幢两上两下的楼房,并到政府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后来,随着城镇的发展,老汉所在村淹没在城镇扩张进程中,且该房屋占用的集体土地被省政府批准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但一直没有办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相关手续。
老汉平常一人生活,不免想念儿孙,而且随着年纪的增长愈发强烈。他打算卖掉房子,拿到了房款,分给子女,以后就可以理所当然地在他们家轮流居住。这是大事,老汉本想和儿女商量,但老汉想自己先看看价格再说。于是,他委托人在显眼处张贴了很多售房广告。临镇的贾某一直想到集镇做生意,当看到老汉的房子是门面房,就和老汉通了电话。双方经过几轮谈判,最终桥敲定了房价:100万!
只听说房子涨价,没想到自己的房子这么值钱,而且一辈子面朝黄土背朝天的老汉理所当然地对百万房款百分百满意。于是,双方迅速签订了售房合同,贾某缴纳了十五万的定金,双方就等的老汉协助办理房产证和国有土地证并过户到贾某名下……
毁约——家人齐声反对
老汉激动地给儿女打起了电话,本想给子女一个惊喜,没想一致声音是:糊涂啊,这房子卖这个价亏大发了!至少亏损几十万。虽然一百万元对普通家庭已是天文数字,但在利益面前人心永远无法满足,高额的房价预期与所卖房价的悬殊差距还是让老汉后悔不已。有啥补救呢?
如何贸然和贾某直接解除合同,那按照法律和交易习惯,老汉就得双倍返还贾某十五万元定金。一下子就赔了十五万,肯定不合算。有没有一个既可以不卖房子,又可以不赔十五万的两全之策呢?
于是,老汉在周围懂法律的人出的主意下,很快向贾某发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理由有二:一是,房子虽然登记在自己名下,但该房子是其与子女的家庭共有,该协议侵犯了儿女们等共有人的权益;二是,该土地是集体土地所有,而贾某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协议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老汉还在通知书中请贾某取回十五万元定金,并适当补偿利息。
这下难题可落到贾某身上了!因为根据《合同法》解释,如果在三个月内贾某不起诉,该解除合同通知书就生效了。铁了心要房子的贾某当仁不让,迅速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该解除合同通知无效。
败诉——解除通知无效
庭审之中,原、被告几度交锋,都拿出大量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互不相让。原告坚持认为,本案所涉土地区域已在集镇规划范围,周围的房子均已经办理了国有土地证,被告只是未按时办理,该土地的性质应当为国有土地性质。后原告贾某虽不再坚持购买房子,却辩称如果老汉房子不卖,就得双倍返还定金,另外还要补偿其房子在购买期间的差价。
法官在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原告虽然只与老汉一人签订合同,但所涉房产登记在老汉名下,即使是其与子女共同所有,贾某作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老汉有权对外签订合同。另外,虽然目前涉案所占的集体土地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只是未办理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相关手续而已。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了确认老汉向贾某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无效的判决。
法官提醒,房产是家庭的核心财产,买卖房产要慎重,签订合同后要遵循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灵魂,不得利用法律空子规避自己的责任,否则往往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