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组织负责人被判刑
作者:黎蔚 黄斌 发布时间:2017-09-11 浏览次数:475
传销组织以高回报“连锁经营”为饵,诱骗他人加入,后该组织被公安机关依法破获,几名主要策划者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刑事案件。
近日,昆山法院对一起传销案件依法进行宣判,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等人在2015年至2016年5月期间,打着国家项目纯资本运作的幌子,以两年1040万元的回报为诱饵,先后在江苏省南京市和昆山市等地发展“自愿连锁经营业”传销组织,以发展成员及购买份额的数量作为晋级和返利的依据,诱骗他人缴纳3800元定位费或购买总价为69800元的21份虚拟份额加入该组织,并通过宣讲和一对一帮教等方式给新人灌输传销理念,教唆新人发展下线成员。通过上述手段该传销组织先后发展数十人缴费加入。被告人杨某某担任其所在传销体系的负责人,负责管理其所在体系的运作,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组织成员超过三层级三十人。被告人刘某某担任申购总管,负责面试新加入人员,收取新加入人员用于缴费的银行卡,并让新加入人员提供用于缴费的银行卡密码,嗣后将收取的银行卡和密码交给传销组织其他成员操作扣款。后公安机关收到相关人员举报,根据线索将该传销组织一举摧毁,传销组织的主要策划者杨某某、刘某某等人被公诉机关以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起诉至昆山市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组织、领导以“资本运作”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和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近年来,传销组织无处不在,传销手段层出不穷,很多传销负责人打着高利润、高回报的幌子,利用市民一夜致富的心理,拉入传销的陷进。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天上没有掉馅饼这种好事,做任何事情都要脚踏实地,切勿相信那些迅速致富的谣言,如市民在生活中遇到传销组织,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更多的人受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