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射阳法院民二庭法官们对一起成功化解公司解散纠纷的企业进行回访时,得知企业经营良好,今年将实现利税600余万元。法官精心调解处理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1998年,吴某与尤某等六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精制棉厂。由于产品质量较好,在市场广受欢迎,企业得以逐渐壮大,年均创造利税达500余万元,成为当地的“明星企业”。2008年后,由于对公司经营和管理出现分歧,股东之间产生矛盾,并发生了暴力事件。由于股东之间“内乱”严重,影响了企业正常运转,产品销量出现下降,职工出现对企业前景失望的信心,部分优秀员工萌生去意。20113月,因协商无果,吴某便以公司为被告向射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解散公司。

 

法院受理后,首先依法通知尤某等五名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告知他们在诉讼期间要妥善保管公司账册等资料并规范经营,不得有转移财产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此外,该院还在第一时间与该公司所在地的镇党委、政府取得联系,参与纠纷调处,帮助做好企业员工稳定工作,防止人员流失、生产停滞,造成更大损失。经过深入了解发现,虽然公司股东内部矛盾陷入困局,但企业产品仍有较大的市场,企业发展前景良好。承办法官经过讨论认为,如果企业解散,将不利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也不利于企业所有员工的利益,对地方的经济发展也是一大损失,应当寻求合适的途径解决纠纷。在这个理念指引下,法官召集尤某等五名股东了解他们的想法,尤某等股东表示公司发展较好,不同意解散公司。随后,又召开了公司职工代表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与会职工代表都觉得解散公司将使他们失业,请求不予解散公司。法官了解情况后,重点从情感方面多次做吴某的思想工作,告知如坚持解散公司,其一手创立、辛苦打拼的企业将不复存在,与其共创企业的员工失业,吴某被法官的话语所感动,表示只要矛盾妥善解决,可以不要求解散公司。法官立即组织尤某等五名股东进行调解,分析企业解散和继续经营的利弊,并提出双方和好继续经营和回购吴某股份两个调解方案。经过多次协商,其他股东最终同意了回购吴某股份的方案。在签订调解协议后,吴某依法撤回了诉讼,一起公司解散纠纷案成功化解,法官不懈努力使一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优势企业摆脱危机,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