舅舅贷款外甥女婿用,该笔贷款谁来还?
作者:孙振燕 黄斌 发布时间:2017-09-05 浏览次数:465
袁某为林先生妻子的舅舅,2011年袁某与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共贷款70万元。贷款发放后,就全部被林先生拿走,现该笔贷款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该问谁索要?近日昆山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案件,错综复杂的案情为广大市民朋友带来诸多提醒。
林先生与徐小姐二人于2010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并购买了一处房产,但登记于徐小姐的舅舅袁某名下。2011年林先生为从银行获得贷款,哄骗徐小姐的舅舅袁某与银行签订了贷款总额为70万的《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合同》一份,并将其与徐小姐结婚购买的房产(登记在袁某名下)作为该笔贷款的抵押物进行抵押担保。此外,林先生还模仿其妻子徐小姐的签名向银行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一份,承诺在其舅舅袁某不能按期偿还该笔借款的时候由徐小姐代为偿还此笔借款。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照合同约定发放贷款70万,后该笔贷款由林先生全部拿走。现今该笔贷款未能按期偿还,银行遂将该笔借款合同书面载明的借款人袁某及承诺共同还款人徐小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偿还尚未归还的银行贷款,并拍卖袁某名下用作该笔贷款担保的抵押房产。
法院审理过程中,袁某与徐小姐认为本案从申请贷款、发放贷款到使用贷款,整个过程的都是林某一人策划、操控,且自己从2011年起一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本不符合贷款的基本资质。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漏洞百出,并没有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银行信贷员为了完成业绩,不顾基本的规则,使林某有空可钻,导致本案的纠纷,银行对于此笔贷款不能偿还也有一定的责任。此外,徐小姐向法庭示明共同还款承诺书中自己的签字是丈夫林先生伪造的,自己不应该承担该笔借款的还款责任,并提出了司法鉴定的请求。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并结合司法鉴定判决认为:借款合同上借款人袁某的签字为袁某本人的签字,借款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袁某未按照约定偿还贷款,银行依法有权要求借款人袁某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同时,经司法鉴定,共同还款承诺书上徐小姐的签字并非徐小姐本人所签,因此徐小姐无需承担该笔借款的还款责任。案件宣判之后,袁某并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法院遂将袁某名下用于抵押担保该笔借款的房产予以拍卖用以偿还银行贷款。由于袁某名下的该处房产系林先生与徐小姐谈恋爱期间由李先生出资购买,故袁某对于法院的拍卖决定也并未提出任何异议。
法官提醒:合同意味着权利与责任,袁某在借款人处签字即意味着袁某与银行订立借款合同,即便是该笔贷款被林先生挪用,而袁某分文未用,在该笔贷款不能按约归还时银行只会找到袁某进行索赔,而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法院也只能判决袁某来偿还此笔借款。所幸,该案中用于抵押的房产是林先生购买所得登记于袁某名下的,否则,袁某将会为自己轻率的签名行为背负上70万元的贷款。因此,法官在这里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合同有风险,签字需谨慎。此外,对于共同还款承诺书上徐小姐的签字,徐小姐积极的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经鉴定徐小姐的签字系伪造,徐小姐积极的行为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值得广大市民朋友们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