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投保交强险 投保义务人及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黄云斌 发布时间:2017-09-01 浏览次数:448
未投保交强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投保义务人即车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肇事者承担连带责任。2017年4月,太仓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一审法院判令被告叶某赔偿原告某保险公司垫付的车辆损失31000元。被告倪某在2000元限额内对被告叶某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叶某驾驶车辆与赵某驾驶车辆发生追尾碰撞,致使两车以及顾某驾驶车辆不同程度损坏,被告叶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被告叶某委托原告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定损。原告保险公司向受损车辆车主理赔后,诉至法院要求向肇事方叶某、肇事车辆车主倪某行驶追偿权。
另,被告叶某驾驶苏E*****车辆车主系被告倪某,该车辆在本案所涉事故发生时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法院认为,关于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有权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时,当事人有权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告倪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理应在交强险限额2000元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叶某作为侵权人,其应当在此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29000元,因叶某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故应由其全额赔偿。
【法官提示】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理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否则将在交强险限额内与肇事者一同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