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多岁的凌家老夫妇,退休前是某国企的员工,上世纪80年代末,单位给二老分配了一套位于太仓市沙溪镇新北街3楼的商品房。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两开间朝南,这在当年商品房稀缺的年代,是一件十分了不起的事情。二老也将其作为未来养老居所,精心装修。二老起初居住的也是十分舒适,但后来发现房子的厨房和卫生间的楼板时常漏水。二老楼上的房子归范某和汪某所有,但房子早已出租,二老便与范某、汪某及租客协商解决,但一直协商未果,无奈之下,凌家夫妇遂诉至太仓法院,要求被告范某与汪某排除妨害,进行防水处理,并赔偿其因房屋长期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

  接手案件后,主审法官及时向原、被告双方了解情况,两被告认为楼板漏水并非自身原因,是房屋整体质量出现问题所致,即使对楼板进行防水处理仍治标不治本,无实际意义,更拒绝赔偿经济损失。为查明案件事实,主审法官实地勘查了现场。范某指着自家客厅的墙面,告诉法官自己也是房屋质量问题的受害者,由于居住在顶楼,一到雨天墙面都会渗水,租客每次都可以接到一盆满满的水。因此,楼下的凌家夫妇厨房、卫生间漏水,与自己并无关系。主审法官考虑案件涉及邻里纠纷,便耐心细致的做调解工作,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疏导劝解,阐明利害关系。最后,原、被告均同意让步,达成了和解,两被告同意对自家厨房卫生间进行防水处理,并不再对外租售房屋,原告则向法院提起撤诉申请。

  因为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进行调解,让本来矛盾深化的案件,达到了最好的结果,让昔日的老邻居仍是好邻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