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个自家门还开出错了吗?太仓的小章因为开门的力度过大撞到了王某的爱车,王某要求赔偿,小章感觉莫名其妙而拒绝赔偿,一怒之下,王某一纸诉状将小章告到了太仓法院。

  王某居住在一个老的小区里,王某的小汽车经常停靠在该小区的公共区域,邻居们都知晓此事,一直相安无事。但无巧不成书,2017年2月14日下午,居住在该小区的另一个邻居小陈回家吃饭将自己的电动自行车也停在了楼下,且停在了王某小汽车的前面,楼梯防盗门的后面。邻居小章在下楼推楼梯防盗门的时候,由于用力过猛,把停在门边的小陈的电动自行车撞到,电动车倒地过程中碰撞并刮擦了王某小轿车前部,致使王某的爱车车体受到多处不同程度损伤,共花掉修车费500元。王某认为,自己的车辆一直停在那里楼上的邻居都知道,小章开门时还用那么大的力气,是造成车辆受损的直接原因,应该予以赔偿,小陈的电动自行车停在小汽车的前面倒下后才会撞到汽车,也应该予以赔偿,故将小章和小陈均告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小章也喊冤,他认为,自己开个门根本无法预料到会撞到门后面的车辆,而且该车辆停放的位置是公共区域不是停车场。小陈也认为,自己只是将电动车停在楼下不存在什么过错,不应该赔偿。

  审理中查明,王某、小章、小陈是居住在一个小区上下楼的邻居,该小区没有划定停车位也没有物业公司管理,业主都将自己的车辆停在公共区域。2017年2月14日晚19时08分,小章出楼道,较为用力的推了一把楼道安全门,安全门打开刚过90°时,碰倒了小陈停放在门边靠墙处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随即倒下撞到停放在电动自行车后的王某的小轿车,后小轿车向后溜车一小段距离,电动自行车顺着小轿车后溜倒地。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事故发生的地点为老小区,没有第三方进行统一管理,小区的全体业主均应和睦相处,合理使用公共区域。小区内没有固定停车位,且通道较窄,小区居民通常将车辆临时停放在通道内,但不得妨碍他人通行,在临时停放时均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本次事故中,王某将其车辆停放在靠近楼道门口的墙边,其后小陈又将其电动自行车停放在靠近原告车头且距离楼道门口更近的位置,两人均应对上述存在潜在危险性的停放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小章推门的行为,综合本次事故三方过错程度,就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法院酌定小章承担15%的责任、小陈承担45%的责任,王某承担40%的责任。

  法官提醒,虽然很多老的小区没有划定停车位,小区居民也不能以此为由占用公共区域停车,妨碍小区居民的正常通行,在车辆临时停靠也应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避免可能发生的潜在危险。作为老小区的居民,在熟悉本小区特殊的环境下,在公共区域活动时,也要加强自己的注意义务,意识到潜在的风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