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钱某在几年前合伙购买了一辆重型专项作业车,并为其所有的作业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及不计免赔险,可是出乎他们意料的是,在出现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拒绝了。于是,他们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该案历经两级法院审理。近日,江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吴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25日下午13时左右,吴某驾驶起重车在建筑工地上作业,钱某则在起重机上操作吊机,由于操作不当,碰到在9米高空人字梁上工作的钱某,致使钱某及人字梁从高空坠落,造成钱某受伤和人字梁损坏的事故。事发后,吴某向钱某赔付13万余元。支付了赔偿款后,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各项损失。保险公司则拒绝理赔,认为事故发生时钱某尚未具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符合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规定。

  吴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特种作业或管理工作。钱某没有相应操作证,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本案所涉保险条款中“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的”之免责条款是以上述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对于此类免责条款,保险人仅须作出提示,在保险公司已交付保险条款且用加黑字体进行提示的情况下,上述免责条款对吴某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得以根据上述免责条款对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免除赔偿责任。

  吴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并支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的,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第三者的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投保人在投保时一定要注意保险公司是否交付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并应仔细阅读保险单款,以免在投保后却得不到赔付,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