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小王计划买一辆轿车做滴滴专车司机以贴补家用。但经小王了解,正规驾校的报名费在6000元至8000元不等,这对于家境贫寒的小王来说着实是一笔比较大的开销。后小王听工友说有一个姓黄的教练开设了一个私人驾校报名点,那里收费比较低。为了省钱,小王遂在黄教练处报名学车,并交纳学费4000元。可之后一年内小王多次要求黄教练安排考试,黄教练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搪塞,从未予以安排。后黄教练下落不明,小王故以黄教练为被告诉至太仓市人民法院,要求其退还学费。

  庭审中,小王陈述,2014年5月18日,小王在被告开设的私人驾校报名点报名学车,黄旗某作为驾校经理向小王收取4000元学费并出具收据,写明黄旗某收到小王交纳的报名费4000元。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小王称,黄旗某与被告系父子关系。报名后,被告安排小王练车,但一直未安排小王参加相关考试。小王多次向被告及黄旗某提出参加考试未果后,遂于2015年7月底开始提出退还学费。2015年9月2日小王至驾校报名点要求退还学费,当时仅黄旗某在驾校,被告不在驾校,黄旗某与被告当场电话联系后向小王出具承诺书。该承诺书写明:关于小王退学的学费4000元,我本人保证在9月20日归还。后被告及黄旗某下落不明,小王无奈诉至本院。

  办案法官认为,根据民诉法及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根据小王的举证及其陈述,学费收据及退费承诺均系案外人唐旗某所出具,小王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系应向小王履行退还学费义务的主体,故对小王要求被告退还学费4000元的诉讼请求碍难支持。

  法官提醒:报名学车需选择正规驾校,并签订正式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交纳学费后,应要求驾校开具发票或者出具盖有驾校公章的收据等证明文件。切勿为贪图便宜在非正规的私人报名点报名,最终非但拿不了驾照,反而赔了学费,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