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警察执行公务,她却拳脚相向。23日,启东法院对黄某某犯妨碍公务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黄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黄某某,是启东市吕四港镇某家旅社的经营者。2017年5月22日,启东市公安局吕四港边防派出所民警蔡某、方某某、杨某某至黄某某经营的旅社告知其行政处罚结果。在告知的过程中,黄某某当天由于心情不好喝多了酒,当场耍起酒疯,哭闹自己没钱不愿意接受处罚,还打砸自己店里的东西,激动之时开始拉扯民警方某某的衣领。后黄某某被朋友拦下,此时黄某某的邻居罗某某恰好来到此处,黄某某又和罗某某发生言语和肢体冲突,被在场民警蔡某、方某某、杨某某制止。

  但此时的黄某某情绪激动,不仅撕扯方某某警服,而且脚踢方某某、杨某某,甚至嘴咬杨某某手臂,导致民警方某某、杨某某受伤。经启东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黄某某其后被民警制服并带走,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启东法院认为,黄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惩治犯罪,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