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太仓某某服装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罗某最近很烦恼,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公司经营不善,已经到了无力支付工人工资的地步,面对被拖欠了80660工资的11名工人日益高涨的抱怨声,罗某真是觉得焦头烂额。眼看着又要到月底,而且接近年关,实在是找不到借口再拖欠了,罗某一狠心,于2015年1月弃厂逃匿至安徽,并停用了原来的手机号码,中断与员工的联系。后经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公安部门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其立案,并很快将其抓捕归案。直到此时,罗某才后悔莫及。所幸罗某的近亲属在其到案后代为支付工人工资64160元,并对剩余的拖欠工资与工人达成了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太仓某服装有限公司、被告人罗某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在提起公诉前支付了劳动者的大部分劳动报酬,确有悔罪表现,因被告人罗某系服装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故二者均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此,对公司和被告人罗某均予以从轻处罚,并对罗某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