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纺织公司老板因经营不善欠下10余万元工人工资,却借口回老家办理贷款趁机跑路。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公司罚金3万元,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现年40岁的周某,系山东省鄄城县人,在当地经营一家纺织公司,自己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7月,周某将公司搬到南通市通州区,租用了川姜镇志浩工业园区的一座厂房,销售床上用品,并上网招聘了赵某、施某等十多名员工从事电子商务、客服、仓管等工作。万事俱备,周某本以为可以大展宏图、发家致富,可没想到因为经营不善,连工人工资都成了大问题。2014年4月至6月期间,该公司出现拖欠工资情况,周某答应员工回山东老家办理贷款后把工资结清。

  原本盼着老板回来后能拿到血汗钱,没想到自从周某6月底回到山东后便与他们失去了联系,工人们这才发现中了老板的“金蝉脱壳”之计,遂于2014年7月7日向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局经调查核实,认定被告公司共拖欠赵某等13名员工工资109500元,并向被告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期间,该局联系上了周某,周某虽满口答应结清拖欠的工资,但不仅没有履行,且为了隐匿行踪、防止被查,更换了联系方式和住所。

  2014年9月1日,南通市通州区人社局将周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该区公安机关。2017年2月15日,经过两年的网上追逃,周某终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月17日,被告人周某结清了所欠工资。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周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周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已付清所欠员工的工资,遂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