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心的二手车
作者:张滨滨 发布时间:2017-08-15 浏览次数:563
高价买来的二手豪车被法院“莫明”扣押,半年的“维权”之路让她心力交瘁,购车时的“怕麻烦”最终惹来“大麻烦”。日前,邳州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刘金美购买二手车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原车主身陷债务纠纷致使车辆被法院查封扣押,经历执行异议之诉最终要回车辆,但车辆半年的停运损失最终由刘金美自己买单。
案情回放
凌晨打来的法官电话
“王玉法么,我是邳州法院执行法官,现依法扣押你所有的车辆,请你配合。”2016年11月9日清晨,刘金美被一通自称法院的电话吵醒。
“当时天还没亮,我困得很,以为是诈骗电话就挂断了。但转念一想,王玉法是我去年买车时的原车主,难不成真是法官?”回忆起这件事,刘金美说。
刘金美感觉不对,赶紧穿衣下楼,她看到四五位身着法院制服的工作人员站在她的爱车前。原来,申请执行人郭震发现已被查封的王玉法车辆下落,拨打执行110,邳州法院执行局紧急出警,法官按照涉案车辆上的挪车电话打过去,这才有了刚才那一幕。
面对突如其来的场景,刘金美惊呆了,自己花钱买的车,怎么被法院查封了,而且还要扣押走,她死活不同意,与执行法官争执起来。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她道明事情原委,并出示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材料。原来王玉法对他人负有债务,这辆登记在王玉法名下的轿车已经被法院查封,法官接到当事人报警后依法予以扣押。“法官要我配合执行,如果对执行行为有异议,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维权。我不敢对抗执行,只能看着轿车被扣押走。”
抵债而来的二手豪车
刘金美是邳州的一位大蒜商人,因为生意中王玉法欠下她30万借款无力偿还,两人商量以王玉法的凯迪拉克轿车抵债。
“我和王玉法认识十多年了,他的这辆车车况不错,没有事故,一年的车才跑了2万公里。2016年春节时候折价32万卖给我,其中抵债30万,交车时我又给了他2万元。”谈到这辆闹心的凯迪拉克由来,刘金美说道。
因为还有车贷没有还清,两人怕麻烦就约定由王玉法继续偿还贷款,暂时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拿了车钥匙,刘金美美滋滋地开起“自己”的豪车。
刘金美万万没想到的是,王玉法还对郭震负有债务,因没有按时还款被郭震告上法庭。2016年9月郭震收到判决书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在王玉法名下的这台凯迪拉克轿车自然被法院查封,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凯迪拉克的下落,拨打执行110报警。第二天,刘金美以涉案车辆系其所有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因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异议审查不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邳州法院认为以物抵债的效率需要通过诉讼解决,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十五日内驳回了案外人刘金美的执行异议申请。之后,刘金美又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手豪车究竟归谁所有
今年年初,邳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刘金美与郭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庭审过程中,刘金美提供2013年至2015年期间她的银行卡对账单一份,以证明她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借款给第三人王玉法使用,同时还提交了2015年2月12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书、车辆保险单、发票、违章处罚决定书、保养记录等证据,证明这辆凯迪拉克是王玉法出售给她并实际交付,由刘金美管理使用。
面对原告刘金美提供的证据,郭震感到十分恼火:“王玉法是为了躲避执行不还我钱,才和刘金美串通伪造了车辆买卖协议,这是一种诉讼欺诈行为。而且物权以登记为准,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法庭将刘玉列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王玉法辩称:“这辆车确实是因为我欠刘金美钱,在郭震起诉之前就卖给刘金美了,只是因为还有贷款没有还清,才一直没有过户。”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王玉法因欠刘金美借款无力偿还,将其所有的凯迪拉克轿车作价32万元出售给刘金美,并于出售当日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书一份,涉案车辆已实际交付刘金美,由刘金美及其家人占有、使用。郭震主张刘金美与王玉法之间的车辆买卖协议系伪造,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涉案车辆属刘金美所有,并判决停止对该车的执行。
停运损失到底由谁埋单
判决生效后,邳州法院依法解除了对涉案车辆的查封扣押,但这辆凯迪拉克已经停放了半年之久。在车辆扣押期间,执行法官曾建议刘金美提供反担保,暂时解除对车辆的扣押以减少损失,但负气的刘金美坚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这车就是我的!我不能不明不白的开走车,我要打赢官司。”
2017年6月,刘金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郭震因为错误执行申请,对车辆造成的停运损失、部件损耗进行赔偿。庭审过程中,刘金美认为郭震明知车辆系其所有而错误申请执行,导致其车辆被法院扣押半年,期间不得不租赁其他车辆使用,同时车辆在停放期间因自然损耗,产生维修费用5000余元,车辆价值也随之贬值,郭震理应赔偿。
法院认为,车辆的权属转移以登记为公示要件,在郭震对王玉法进行强制执行期间,涉案车辆依旧登记在王玉法名下,郭震有权依照生效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郭某的申请行为并无过错。同时,车辆在买卖合同生效后,未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公示也并非郭震的过错。刘金美认为郭震明知车辆系其所有而申请法院扣押,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采信刘金美的推理。最终认为郭震并未实施侵犯刘金美财产权益的过错行为,对刘金美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因为买车时贪图便宜、生怕费事而没有过户,刘金美最终因为“怕麻烦”惹出“大麻烦”,实在得不偿失。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为了防止错误执行对当事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置了执行异议程序。执行过程中的执行异议分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以及“案外人的异议”,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法院提出,分别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提起,即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对执行标的存在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本案中刘金美提出的执行异议,即是一种案外人异议。执行程序中的异议审查,不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仅做听证程序。当事人如果对异议裁定不服,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进一步维权。
诉讼程序中的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以执行异议为前置条件,可以综合审查当事人执行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应当适用普通程序,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的,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列为第三人。本案中判决涉案车辆属刘金美所有的诉讼过程,就是执行异议之诉。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车辆作为特殊动产,其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虽不以登记作为发生效力的依据,但是登记却具有对抗第三人和法院保全行为、执行行为的效力。法律对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规定有登记制度,就是为了更好的维护交易安全。本案中,王玉法将其所有的涉案车辆出售给刘金美,但未办理变更登记,而物权的设立和转让需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前提,作为第三人的郭震对此并不必然明知,所以郭震申请执行并无过错,刘金美的车辆无法使用以及折旧的损失也不能由无过错的郭震来承担。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在购置完车辆后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就很有可能会产生很多类似上述案例中的“麻烦事儿”。
法官友情提醒:“若从他人处购买二手车或者因其他原因而导致自己的车辆登记在他人名下,应及时去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避免在车辆使用过程中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