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绿化公司员工马先生将公司轿车临时停在非机动车道,没想到被电动车追尾,骑车人陈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因双方对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陈某诉至法院。今年4月,常熟法院审理认定某绿化公司对该事故担责40%,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原告获赔15.3万元 。此案现已生效。

  2015年8月的一天傍晚,青年陈某驾驶电动车在常沙线由南往北行驶至事故地,由于车速较快反应不及,电动车前轮撞上了马先生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轿车车尾,致二车不同程度损坏,陈某倒地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马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后经鉴定,陈某因此次车祸遗留的右膝关节功能障碍已构成十级伤残。由于双方对事故赔偿协商无果,陈某于今年3月将车主某绿化公司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18万余元。

  收到法院传票后,被告某绿化公司感觉满腹委屈,他们检查绿化情况时常要在路边临时停车,如果经常碰到这种横冲直撞的骑车人,还怎么开展正常工作。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起因乱停轿车引发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在事故中的过错比例作相应的责任分担。综合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及双方在庭审中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法院认定被告与原告对该事故的责任比例分别为40%和60%。

  最终,双方当事人经承办法官进行法律释明后达成调解,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陈某各项损失合计151500元,由被告某绿化公司赔偿原告150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陈某自负。

  【法官点评】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中,马先生在履行职务时把汽车随意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对引发追尾事故存在一定过错,某绿化公司作为车主单位,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