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芬从我市一房产中介公司离职后,很快跳槽到同行业另一家中介公司,原东家根据此前双方签订的含竞业限制条款的合同,向李芬索要违约金20万元。日前,靖江法院审结这起竞业限制纠纷案。

  2016年4月,我市一房产中介公司雇佣李芬,双方签订《用工合同》,约定李芬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至结束后2年内不得至同行业单位工作,该公司在用工期内每月在工资外另支付李芬竞业限制补偿金,李芬如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则赔偿该公司损失20万元。

  2016年10月底,李芬辞职。次月,原东家发现她跳槽到另一家房产中介机构工作,认为李芬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起诉要求李芬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20万元。

  李芬没想到自己的跳槽行为导致双方要对簿公堂,且被要求支付这么高的违约金。庭审过程中,她辩称,她虽在原东家从事房产中介服务工作,但在职期间没有接触过原东家的保密信息,不属于竞业限制主体,原东家也未曾支付她竞业限制补偿金。她离职后仅是帮朋友照看其设立的信息服务部,这家信息服务部从事的业务与原东家不同。此外即便她被认定违反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原东家主张的违约金数额也偏高,请求法院予以降低。

  靖江法院根据相关证据查明,原告公司与被告李芬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李芬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可以接触到客户信息、经营信息等资料,符合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系竞业限制主体,且原告公司在2016年4月至9月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除支付李芬工资合计1.1万余元外,还支付李芬竞业限制补偿金近1500元,故李芬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李芬离职次月所去的信息服务部与原告公司属同行,李芬已构成违约,虽然在此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协议解除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李芬违约行为在此之前,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违约金的数额,靖江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在《用工合同》中已作约定,但约定的数额明显偏高,从公平原则出发,并根据被告李芬在原告处工作期间所获得的薪酬及竞业限制补偿金额、违约程度等综合考虑,判决李芬支付原告公司违约金4800元。(文中为化名)

  法官说法:竞业限制协议应遵守

  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为保护其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实施竞业限制制度。

  法官提醒,竞业限制协议不容小觑,协议双方均应遵守相关条款,即劳动者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负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劳动者如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依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