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9日,连云区人民法院以柯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柯某某将罂粟壳加入麻辣烫底料中,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区其经营的麻辣烫店内,用上述底料制作麻辣烫并进行销售。经检验,被告人柯某某生产、销售的麻辣烫汤料中检出罂粟碱、吗啡、可待因、那可丁,其中罂粟碱列入国务院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柯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柯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罂粟壳属于国家规定的违禁品,是不允许买卖,更不允许添加在食品中的。罂粟壳中所含有的有害成分久服亦有成瘾性。长期食用会出现发冷、出虚汗、乏力、面黄肌瘦等症状。严重时,可能对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成损害,甚至会出现内分泌失调等症状。一旦发现餐饮单位存在非法添加时请及时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