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稀老人成“拒执犯”
作者:何逸 王爱芳 发布时间:2017-08-14 浏览次数:436
年逾七旬的古稀老人李某,原本应在家享受天伦之乐,三年前,他在为女儿女婿借款作担保后,却不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瞒报财产并转移资金企图逃避法院执行,直至被公安机关发现。近日,他被江苏省宜兴法院判处“拒执罪”。
2013年3月,宜兴某燃气公司老板李某芳以夫妻名义,向农业银行宜兴支行借款170万元,由宜兴某食品公司担保,因到期未还,食品公司代为偿还了160万元。后双方约定,代偿款由李某芳夫妻于7月30日前还清。李某芳的父亲李某是无锡某物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和该物资公司、宜兴某燃气公司共同出面为女儿女婿作担保。此后,李某芳夫妻仍未能按承诺还款,担保人也未履行还款义务,农业银行宜兴支行便诉至法院。宜兴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李某芳夫妻支付宜兴某食品公司代偿款16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李某、宜兴某燃气公司、无锡某物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中,李某没有如实申报债权,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汽车进行查封后,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2014年1月,李某对江西某照明公司所享有的债权,被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变卖后分得96.2万余元。为逃避法院执行,李某迅速将该款转移至朋友的银行账户,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2016年1月,宜兴法院从李某账户扣划15万元,已由宜兴市某食品公司领取。同年11月,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向宜兴市某食品公司支付其为女儿女婿担保的欠款150万元。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惩处。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付清了欠款本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李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宜兴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仍不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瞒报并偷偷转移了财产,这种行为已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了刑事犯罪。
当下,逃避执行的行为屡见不鲜,当事人会认为反正是民事纠纷,殊不知,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