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天之骄子、三度攻研每每高中的“考研达人”,谁都不会将此与疯狂作案六十次的高校大盗联系在一起,而这确是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盗窃案件中被告人薛某的人生轨迹。

 

1998年,26岁的薛某从某名牌大学本科毕业,工作稳定、前途光明。但在随后的十余年间,他却屡屡伸出贼手,成为了监狱的常客:其分别在1999年、2002年、2007年、2008年四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刑,又在2009年因盗窃被劳教。去年来到无锡后,已是“五进宫”的薛某依然没有吸取教训,再次瞄上了锡城某高校,于201011月至20115月间在该校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实验室等地,采用撬锁、溜门等手法大肆盗窃60次,共窃得人民币220元、笔记本电脑11台、手机46部、电子词典6部、音乐播放器9只以及数码相机、U盘、移动硬盘等物,赃物价值近人民币七万元,已达到了盗窃案件“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该案被移送至滨湖法院后,承办法官经阅卷发现,身为高校大盗的薛某居然还是一名考研高手,曾在2000年至2008年间三次考取名校研究生。然而,薛某的每次深造均以其犯盗窃罪被判刑而告终。承办法官由此产生疑问:薛某既然具有如此高的文化知识水平,完全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挣得报酬而不必以盗窃手段获取钱财,那么其疯狂作案的根源何在、是否存在精神障碍的可能性?

 

在庭审中,被告人薛某的相关回答印证了承办法官的猜测。其并非为了经济利益而作案,所得赃物除去送给女友的若干手机、音乐播放器等物,绝大部分都放在了租住地,并未变卖。当被问及为何要盗窃时,薛某称,自己有改过自新的意愿但无法控制盗窃行为。为了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承办法官当即决定休庭,并在庭后委托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薛某进行了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表明:被告人薛某系病理性偷窃;其虽对作案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存在,但控制能力明显受损,故刑事责任能力应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结合被告人薛某系累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有退赔行为等其他量刑情节,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