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忘记拔车钥匙,导致自己的车辆被他人擅自开走酿成了交通事故,近日,90年出生的扬中人蒋某因为这起“闹心事”被告上了法院。

  去年8月,蒋某喝完酒后就将车辆停在朋友家,97年出生的王某看到车钥匙未拔,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擅自驾驶了该车辆。在沿春柳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同心路路口时,王某与卞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两车相撞后,电动自行车又与卢某临时停放在路口东北侧的小型轿车相撞,卞某受伤,车辆受损。扬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王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卞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卢某不负本次事故责任。后受伤的卞某将王某、蒋某、卢某及保险公司一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蒋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扬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蒋某将车辆停放在被告王某的舅舅处,并未将车钥匙妥善保管,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作为车辆所有人,被告蒋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机动车钥匙未拔带来的潜在风险,而被告蒋某不仅未采取措施预防,而是放任该种风险的发生,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按照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扬中法院酌定被告王某承担其中80%的赔偿责任,被告蒋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最终,扬中法院判决王某尚需赔付原告卞某25480.12元,被告蒋某尚需赔付原告7382.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