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来,润州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已上升至民商事案件的第一位。由于多方面原因,此类案件金额越来越大,案情越来越复杂、执行难度越来越高,公众也越来越关注。

  据统计,润州法院2015、2016年分别受理民间借贷案569件、742件,涉案金额为4.4亿元、8.38亿元。今年以来该院又受理了近400件同类案件。从民商事案件占比看,该院民间借贷案件已连续3年位列榜首。

  “借钱那些事” 花样真不少

  民间借贷,其实远不是两人间借钱那么简单。

  案例一:黄某原是张某公司驾驶员,跟随张某创业多年,公司的贸易业务也比较稳定。2013年,在张某的要求下,黄某以个人名义成立了一家独资公司,并与张某公司发生业务往来。2014年年末,张某在一笔民间借贷中,要求黄某公司为其担保,黄欣然同意。由于张某没有及时归还款,2016年初,出借人则将张、黄告上法院,要求还款。法院判决,黄某需承担担保责任。对此,黄某十分委屈:“当时给公司打工,当然什么都听老板的,谁想到会是这个结果……”

  案例二:王某是公务员,与某汽修厂老板周某熟悉。一次因资金周转问题,周某向王某求助。王某表示,自己资金不足,难以帮忙。周某则提出,不需王某出资,只需以公务员身份为其担保即可。王某同意了。周某也从龚某处借得20万元。

  不想,借款后没多久,周某下落不明,龚某多次寻找未果后,2016年5月,将周某、王某一同告上法院。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和保证关系受法律保护,判决周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王某则要对所还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法院的调解下,王某向龚某分期偿还相关款项。

  “类似案例不胜枚举,每一件都包含许许多多的'勾连关系',涉及多方面的法律法规,都不简单。”润州法院分管民商事审判的副院长姚维新介绍,该院受理的案件中,有的借贷形式不规范,由于借贷的双方具备特殊身份关系,或是碍于情面,通常只出具简单的借据,注明借款人和借款金额,约定条款和相关事宜标注不清;从受理的案件看,借款利率约定多样化,借贷双方多约定利息,利率标准高低不等,但有的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部分案件未明确约定利息,但庭审中借款人辩称借款利息已在借款时扣除,出借人则对此予以否认。借贷担保方式约定不明,特别是以保证人提供担保的借贷案件中,借贷的双方只是让保证人简单的签个字,没有任何注明。一旦发生纠纷,就很难界定保证人的身份。借贷主体复杂化,目前的民间借贷,多有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的参与。在借款形式上虽表现为个人之间借贷,发生问题时,就必然导致主体变化。

  “出事”找法院 “事后”执行难

  润州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孙国根指出,目前的民间借贷和传统的发生于亲戚朋友之间的救急、帮忙等用途的借贷发生了本质的区别,“目前,民间借贷大部分属于经营性借贷,多用于企业或者项目的周转。还有的甚至是恶意借贷,借款人压根就没打算还!换句话说,出了事再找法院,其执行难度,当事人心知肚明。”

  由于借贷目的变化,导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难找、无可供执行财产等现象十分普遍。孙国根认为,大部分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不讲信用,不守时不践诺,面对法律制裁后果亦不在乎,履约意识和守法意识非常淡薄。特别是那些借贷动机不纯的被执行人,借贷后即“消失”,有合同诈骗嫌疑。

  同时,申请执行人的风险意识不高,出借人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经营状况、负债情况和诚信情况审查不够,有的甚至经人介绍就把钱借给不认识的人。一些民间借贷纠纷没有担保财产,而设有担保财产的纠纷又有一部分担保为无效担保;一些担保人员的履行能力亦有不足,这些都是构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难的客观原因。

  要想不出事 严谨是关键

  “我们曾受理这样一宗案件:出借人在借款前,要求借款人先将用于抵押的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如能按时还款,再将房屋过户回借款人名下。明眼人都知道,这样的方式风险很大。”姚维新表示,该案很有典型性,产生纠纷的民间借贷,绝大多数是在初始阶段就埋下隐患,当事人如果能严谨处理,许多风险就能规避。

  民一庭法官李弘等人也赞同姚维新的观点。李弘说,自己每年都要处理大量的民间借贷案件,“很多出借人往往会忽视一个常识性问题,高收益必然对应高风险。抱着侥幸心理,导致财产损失……”

  采访中,许多办案法官结合案例给民间借贷提供了一些操作建议:首先应考察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要从固定资产、经济收入等多个方面判断,还要注意“不能被表面现象所迷惑”。借款时,不要顾及人情、关系等因素,一定要让借款人当面写清合同或借据,并写明借款人、借款金额、用途、利率和还款时间等内容,签字画押,妥善保存。对于比较大的款项,应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同时,借款利率也要合理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出借人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借款人支付双方约定的不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而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此外,当事人还应注意还款期限,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也就是说,借出的款项到了约定还款期后,两年内受法律保护,超过两年则不再受法律保护。当然,对披着民间借贷外衣的非法集资,需要有更高的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