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0日,涟水法院依法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涟水县某镇居民张某实施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

 

张某系包工头,平时需要使用大量的模板。 201021日,张某与戴某、宋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戴某、宋某供给张某红色模板6000张用于施工,张某于20106月底前付清全部货款,如一方违约,付对方违约金150000元。合同生效后,戴某、宋某按合同约定陆续供货给张某,张某支付了部分货款后,以资金短缺为由,拖延支付尚欠货款 129910元。戴某、宋某多次向张某索款未果,遂起诉至涟水法院。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720日达成协议,张某自愿于2011916日给付戴某、宋某货款70000元,于20111130日前给付14378元,其余款项及诉讼费用戴某、宋某自愿放弃。调解书生效后,张某没有按时履行义务,时至20111130日,张某不但不履行义务,而且故意在外面到处躲避,无奈之下,戴某、宋某向涟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涟水法院受理后,执行法官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张某立即履行债务,并责令其限期申报财产状况,但张某仍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不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1220日下午,接当事人举报,反映张某已经回涟水老家,涟水法院执行局立即启动快速反映机制,迅速出击,到张某家中将其逮了个正着。鉴于张某的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涟水法院依法作出对其予以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