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小琴小吃店的厨房油烟管道起火,烧毁了停在小琴小吃店后门墙边的面包车,车主老王起诉,法院却判令小琴小吃店的隔壁饭馆即香香美食店也承担了一万多元的赔偿责任。

  原来,香香美食店在两间店铺外墙中间结合处设置有一个金属架,金属架上摆放的是香香美食店存储日常所用的酒精燃料的塑料桶。而此次火灾是小琴小吃店的厨房油烟机管道处首先起火,后从小琴小吃店的排风口处喷出,燃烧到周围的物体,在烧到外墙上被告香香美食店安置的酒精桶时火势加大。庭审中,被告香香美食店辩称,起火原因是由小琴小吃店造成的,是小琴小吃店的厨房油烟机起火后引燃了老王的车辆,且小琴小吃店的酒精桶管道也被引燃,而被告香香美食店的酒精桶是在老王的告车辆被烧到后才被点燃的。

  审理法官认为,小琴小吃店未能尽到防火义务,导致厨房油烟机管道起火,继而引发火灾,对老王车辆的烧毁存在相应的过错;而被告香香美食店未遵守安全规范将存放助燃燃料的酒精桶置于油烟机及灶台明火火源附近,导致小琴小吃店油烟机处着火后火势迅速扩大,对老王车辆的烧毁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本案中,老王的车辆损失系两店面的行为偶然结合而引发的损害结果,根据两店面在本起火灾中的过错程度及作用力大小,法院最终判令老王的车辆损失由小琴小吃店承担两万余元的赔偿责任,香香美食店承担一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公民应多学习消防知识,在日常生活用火中要遵守安全规章,注意用火安全,防范火灾,不要存在任何侥幸心理,既要避免“城门失火”,也要避免被“殃及池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