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花甲的大叔约情人到自己家里见面,谁料服下一粒“伟哥”胶囊便人事不省,直到好几个小时后才发现,全身上下值钱的黄金饰品早已与他的老相好一道离奇消失。这是一时兴起的盗窃?还是预谋已久的抢劫?法律对此究竟如何定性并量刑?8月2日,经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林XX(女)因犯入户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金XX(男)犯抢劫罪,获刑六年。原来,这出以约会为名的黄金劫案,从一开始就是个“局”。

  入局约会老情人却被下药并抢劫

  阿发年逾六十,周围人都喊他“发叔”,结婚几十年来与老婆的感情渐渐变得淡漠,几年前女儿生孩子,老婆便搬到女儿女婿家居住帮忙,一直也没有回来。他自己一个人空守着一套偌大的房子,难免寂寞。三年前一次偶然的机会,阿发认识了一个名叫小芳的女子。

  “我去朋友家串门,小芳是他们旁边新搬来的邻居。我无意中瞥到她坐在楼道里绣十字绣,看得出人过中年不过风韵犹存,我主动上去搭讪,就这样认识了。”据阿发说,之后这个叫小芳的女人便与他发展成了情人关系,二人不时会在阿发家里约会。尽管如此,他对其真正的身份与背景却知之甚少。“只知道老家是安徽的,很早就离婚了。”

  去年8月中旬的一天早上,小芳又一次按约定时间来到阿发家里,吃完饭后二人便开始卿卿我我,可阿发毕竟有些年岁了,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此时,小芳见状便从包里拿出一粒胶囊,并称这是“春药”,效果很厉害。阿发没多想便吃了,浓浓的困意瞬间来袭。待阿发清醒过来已经是第二天凌晨时分,家里早已没有女人的身影,自己脖子上每天戴着的金项链、手上的金手链和金戒指全都没了。报警后,阿发很笃定,“当天除了她给我吃的那一颗药外,我没吃别的药,连日常医生给开的六味地黄丸都没吃。”

  后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阿发血液及尿液中均检测出艾司唑仑(安眠药成分)。经苏州市价格认定局认定,涉案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

  做局 神秘女子联手男友算计情人

  “小芳是假名字,我叫孙XX,今年应该45岁左右,出生日期早记不得了,印象里是属老虎的,我与金XX同居一年多,此外,与阿发认识有三年,是情人关系。”据孙XX在法庭上供述,“我出生在四川,13岁的时候被人拐骗到安徽,卖到一户姓高的家里并和他结了婚。之后生了四个孩子,两男两女。十多年前我从高家跑了出来,先到了南京后来又到苏州。和四个孩子以及他们的父亲早已断了联系。”

  经法院审理查明,孙XX是文盲、无业,也没有户口。据一位潘姓证人陈述,2005年他在南京与孙XX相识、相恋,之后同居,但没有领过结婚证,期间他们生有一男孩。到2009年左右,他和孙XX一起搬到苏州来。直到2015年年底,孙XX认识了一个姓金的男人,便没打招呼就搬走了,至于孙XX与被害人阿发的关系,他并不清楚。

  而这个姓金的男人就是本案的另一被告人。据金XX供述,他是在2015年10月通过微信认识的孙XX,之后不久她便搬来和他同居了。“我知道她还有个年纪挺大的相好老头,两个人认识的比我早,有几次她和老头见面回来后都很生气,说老头抠门之类的话。我就问她老头身上有没有值钱的东西,她说有金项链、戒指和手链。我之前在一个小诊所里配过一些安眠药,一直放在家里。我就和她商量把安眠药弄碎放在感冒药胶囊里,骗老头是春药。”

  于是他俩就动手把6粒安眠药用杯子压碎,装到一颗空的感冒药胶囊里,静待阿发再次联系“小芳”。事成之后,金XX拿着几件金饰品去一间黄金回收店典当了2万多元。

  破局  两被告构成抢劫罪受法律严惩

  在虎丘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审理期间,两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认定被告人行为性质的法律适用问题。法院认为,被告人孙XX的行为系入户抢劫,被告人金XX的行为系一般抢劫。理由如下:(一)被告人孙XX与金XX经预谋,通过采用让被害人服用药物昏睡“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拿走被害人财物,被告人孙XX的进入被害人住所前具有“入户”的非法性,系入户抢劫;(二)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金XX明知孙XX携带药物进入被害人住所内实施上述行为,故对被告人金XX认定为一般抢劫。

  关于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问题。法院认为,刑法语境中“被害人的过错”是指被害人违反法律、道德规范,侵害法益而激起他人犯罪的行为,如被害人过错行为的不良性须达到侵犯法益的程度;同时,被害人过错与犯罪行为之间须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并且这种关联性是依照一般常理就能为普通人所感知。本案中,根据被害人及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在夫妻关系期间邀约并与孙XX发生性关系有违善良风俗,但不必然导致抢劫行为的发生,与犯罪行为的产生并无密切的因果关系。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人孙XX、金XX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让被害人服用药物昏睡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孙XX有入户抢劫情节,依法均应严惩。与此同时,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孙XX、金XX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遂分别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