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案被告人数多达40人,涉案金额高达1.54亿的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虚开发票案。该案中,受高额利益驱使,被告人李某、黄某等人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自行购置电脑、打印机等设备制作、出售假发票,又使用他人身份信息申领、注册成立二十余家公司,以每份发票收取几百至千元数额不等的费用,为他人虚开发票,非法牟利。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与虚开发票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最终对李某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余39名被告人被宣告缓刑。

  本案审理焦点在于:一是虚开发票如何认定?本案中所涉发票为“普通发票”,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规范和审判经验已经相当丰富具体,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普通发票则无明确界定,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没有商品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接受劳务、服务而开具普通发票或虽有商品购销或者提供、接受了劳务、服务,但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普通发票的行为均属虚开发票的行为,据此,法庭认定李某、黄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二是“虚开发票”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目前虚开发票案件审判实践中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六十一条之一的规定,除此之外,尚无其他相关法律规范文件可以援用和参考。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司法解释关于虚开发票罪的规定解决了虚开发票入罪的问题,但未明确规定“情节特别严重”,造成审判实践中无法区分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因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各地法院认定尺度不一。结合司法实践,本案主审法官结合案情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发票,数额巨大,且违法持续时间长,行为多达数十次,可以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发票违法犯罪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买方市场较大,目前我国法律尽管对发票类犯罪的违法者给予一定的处罚,但处罚力度不够,较轻的刑罚难以给违法者致命的打击。因此,我们应当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加大对非法发票购买者的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从源头上遏制发票类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