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楼市一直是社会的关注热点。商品房交易市场日益活跃的同时,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也逐渐增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众多,其中典型一类是因购房者未能及时支付银行贷款而导致的纠纷。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黄某与周某是一对刚从大学毕业不久的小夫妻,夫妻两人刚工作不久,并无多少积蓄。但由于楼市紧俏,身边的人也一直在讨论买房的事情,夫妻俩因此也按捺不住,尽管存款不多,这对小夫妻在未对自己日后的经济水平及还款能力进行充分评估的情况下,就通过银行贷款在市区购买了一套150平米的大房子,房款总价130万,其中100万以贷款的方式支付。2013年,黄某、周某与房产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太仓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一份,房产公司作为保证人为100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后,银行按约将贷款100万元汇入房产公司账户支付了黄某和周某的购房款。但此后由于周某失业,仅靠黄某一个人的工资除了维持家庭日常花销以外并不足以归还银行贷款。自2014年5月起,黄某和周某便停止向银行还款,房产公司作为保证人不得不根据银行的要求代黄某和周某归还了剩余贷款80万元。房产公司代为偿还贷款后,将黄某和周某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支付代偿款80万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黄某和周某承认拖欠银行贷款未付,对于未能及时付款的原因,他们也坦承由于经济紧张而无力支付,并称同意支付房产公司代偿的80万元,但需要分期付款。本案经太仓市人民法院主审法官调解,黄某、周某最终和房产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黄某、周某分期每月向房产公司归还部分款项,三年内还清,若有一期逾期还款,则黄某、周某还要支付房产公司违约金5万元,且房产公司有权就黄某、周某未履行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提醒: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近年来楼市火热,受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无论是自住还是投资,很多人对房地产都有着极高的热情。准购房者们在楼市中抓住机遇,适时而动本无可厚非,但在作出购房决策的过程中也要充分评估自身的经济能力,同时对未来的收入和支出也应有所预估,量力而行,否则,为买房而背负巨额债务,轻则会因还贷而导致生活水平极大降低,重则会导致无力偿还贷款而被追究违约责任,最终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