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检查撞交警 妨害公务领重刑
作者:姜燕 发布时间:2017-07-31 浏览次数:435
2017年7月26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2月2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被告人吴某,于2017年2月21日10时许,驾驶无牌的电瓶三轮车从九华出发准备去平潮去干活,其沿新204国道在机动车车道上由西向东开,正在路面驾驶警车巡逻值勤的如皋市公安局民警杜某和辅警傅某发现了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被告人车辆,遂示意停车接受检查,但被告人拒不停车,加速行驶,警车遂跟在其后面,用喇叭让他靠边停车,当被告人驾驶电动三轮车行至如皋市九华镇九华居28组外滩路时,警车超车将其拦停,当民警杜某及辅警傅某下车对其依法盘查。被告人吴某为逃避处罚,强行驾车冲撞站在其车前的执行职务的被害人傅某,致其受伤,被告人吴某驾车离开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傅某左侧胫骨远端及左侧内、外踝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吴某的家属代为与被害人傅某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经济损失计人民币三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案发后,被告人吴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有劣迹,且造成被害人轻伤,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交警执法检查是履行职责的一种常态化,人人均有配合检查的义务,拒不配合,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抗拒检查,则将会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且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