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20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因索要高利贷非法绑架债务人十多日的七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三年、五年六个月、五年九个月不等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李某经人介绍于2016年9月12日,向被告人丁某甲人民币20000元,约定用期一个月,利息人民币8000元,予以借款时当扣,被害人李某实际得款人民币12000元。为了保证被害人按时归还借款,被告人丁某要求被害人出具50000元的借条,其中30000元系按时还款的保证金。到期后,被害人李某未能归还借款。被告人丁某甲遂纠集丁某乙、丁某丙于2016年10月7日,在南通市其吧外将被害人李某强行带至如皋市某镇村一户人家,当日后又叫上倪某甲、倪某乙、黄某、章某在该户家中通过殴打、言语恐吓等方式逼迫被害人李某再次写下200000元的借条,后又将被害人相继转足疗馆等地关押、看管非法拘禁。在拘禁期间,被告人一行多次到被害人家中索要借款。2016年10月20日,被害人父亲在无耐通过中介将被害人名下的房产出售,用房款偿还给被告人丁某甲205200元。后被告人将被害人李某释放。

  案发后,各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理中,被告人丁某甲将超过自己出借款的部分赃款退款全部人民币193200元,退缴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倪某甲、倪某乙、丁某丙、黄某、章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七名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倪某甲、倪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丁某丙、黄某、章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均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倪某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倪某甲、倪某乙、丁某丙、黄某、章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乙、倪某甲、倪某乙、丁某丙、黄某、章某自愿认罪,且已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倪某乙有前科、劣迹,被告人丁某丙有前科,被告人黄某有前科,被告人章某有前科、劣迹,均酌情从重处罚。遂均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丁某甲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丁某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倪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倪某乙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丁某丙、黄某、章某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判决发还被害李某赃款。

  法官说法:案件当庭宣判后,多名被告人表示很后悔。高利贷害死人。既害了借钱者,卖房才能还上借款利息;同样也害了出钱者,非法使用绑架手段索取高利借款,触犯刑律,坐牢反省。因而需要用钱者,要擦亮眼睛,不能掉进设计好的圈套。有钱出借者,救人于水火之中,但君子发财取之道, 不能违法索取债务。

  如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