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女职工黄某没有向公司履行请假手续长期缺勤,公司在发出书面通知后黄某仍没有到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公司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后,黄某觉得自己遭受了不公正待遇,因为公司与她解除合同时她正处于怀孕阶段,公司的这一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为此她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对劳动仲裁的结果不服后又向法院提出上诉。10月7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法院审结了此案。黄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很好的保护。
黄某从2001年10月到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2007年1月1日,她再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劳动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至同年10月31日止。公司聘用她担任作业职员,按月支付工资。黄某应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如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可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合同。2006年12月中旬起,黄某没有去上班,2007年1月2日至同年2月16日,她因病向公司请假,公司准假并根据内部规定发给了相应工资。2007年2月24日至同年4月24日,黄某没有公司上班也没有办理请假手续。2007年4月24日,公司向她发出补充履行假勤手续通知书,称“因你未按公司规定履行相关假勤手续便长期缺勤。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以及本公司假勤规章制度。故请在三天内2007年4月27日前来我司履行相关假勤手续,逾期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旷工除名处理。”
此后,黄某仍然没有去单位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公司2007年4月27日以黄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决定提前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黄某在收到通知后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因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2007年4月直至恢复劳动合同时的工资,补交养老保险金等社会福利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07年4月12日及当月30日,黄某到苏州市母子医疗保健中心作妊娠检查,检查结果均为阳性,后黄某于同年5月流产。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应按劳动法律法规及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履行合同。黄某自2007年2月17日至同年4月24日未上班也未办理请假手续,公司为此限期要求其办理请假手续,黄某没有办理请假手续做法欠妥。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本无不当,但考虑到黄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已怀孕,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予撤销,鉴于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2007年10月31日到期,因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07年10月31日终止,公司应支付2007年4月起至劳动合同关系终止时止的工资,共计6230元。2007年11月1日至今,双方尚在诉讼阶段,公司应按同期苏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相应的生活费。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公司对黄某做出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至2007年10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公司支付黄某合同期内工资6230元,按苏州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自2007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