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范某找通过朋友李某找人借钱。李某深知被害人范某好赌,在范某借到钱后,李某借机起哄玩牌,被害人欣然同意。后趁被害人不在时,被告人李某、赵某、魏某分别共谋,约定通过“九字口诀”(暗语)“照镜子”(看牌)等方式作弊。李某等人分别与被害人范某赌博两场,用上述方法先后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万余元。事后被害人报警,本案案发

如皋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赵某、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均构成诈骗罪。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一贯表现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魏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三被告人均并处罚金。后赵某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对李某、赵某、魏某等人的行为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李某等人采用作弊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构成诈骗罪;还有人认为,李某等人聚赌,所用作弊方法与一般“老千”无区别,其行为构成赌博罪。

从主观目的、客观方面等分析,三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诈骗罪为宜。首先,被告人李某等人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具有诈骗罪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而赌博罪的主观目的与之不同,赌博罪主观上具有营利为目的,多是通过组织人员参与赌博,从中抽头来实现获利。在本案中,李某等人看似聚赌,但主观上是希望通过作弊手段,掌控赌局输赢,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李某等人的主观目的不符合赌博罪的特征。

其次、从客观要件上看,李某等人的行为属于诈骗。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一般的赌博为追求抽头营利,针对的不是个别人员,通常参赌的人员相对较多。而本案中的李某等人是做“无本生意”,单纯以骗得他人钱财为目的,而且诈骗的对象是特定的,即只有被害人范某。而且被害人是事先经李某有针对性的预谋选定诱骗参赌,本身带有欺诈性的赌博只是李某等人诈骗的一种手段,故李某等人的行为应以诈骗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