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0日,江阴法院审结一起不服执行行为异议案件,驳回被执行人宁波某服装公司中止执行的请求。

 

无锡某贸易公司与宁波某服装公司原来是合作伙伴,2011年因为两笔货款形成纠纷。根据原告贸易公司的申请,江阴法院在审理中财产保全,冻结了服装公司的银行帐户,此后判决被告服装公司给付货款6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服装公司10日内给付贸易公司50万元,若逾期未履行,贸易公司可按一审判决申请执行。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服装公司未在较早时间内主动履行,在期限将到时还在要求贸易公司先出具发票。10日期限到后,服装公司未付清50万元货款,贸易公司遂按一审判决申请执行。与调解协议相比,服装公司将多支出50余万元。江阴法院受理后,等待数日仍不见服装公司履行,便将冻结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扣划,扣划后该账户还有200万元。服装公司提出异议,要求中止执行,退回多扣划的50万元。

 

江阴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听证后认为,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服装公司应当及时全面履行,但客观事实上没有履行,提出无关条件不履行实际是规避执行,因此贸易公司有权按一审判决申请执行。虽然本案在诉讼中冻结了服装公司的存款100万元,但调解时已经冻结,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也未约定以先开票或解冻等为履行条件。异议人也未能提供其它足以阻止其履行的证据,故应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