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二十年前,张光因无子,经人介绍,收养了当时已17岁的男孩为儿子,二十年间,父子俩相互照应,相处融洽,可是二十年后,张光为什么连续三次向法院提起了要求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解除收养关系、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承包林木损失等相关之诉?近日,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法院经过调解,解决了这起罕见的“父子”纠纷案件,父子俩达成协议,初步握手言和,其背后的种种“缘故”让法官感慨不已。

收养养子当亲儿 包果园共同种

二十年前,三十多岁的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的农民张光在村办面粉厂当会计,每月有固定工资,还承包了村里一大片荒地约十亩种果树,生活有保障,和妻子王某(瘫痪)感情还好,但苦于无子,有心收养一个孩子,这时,有亲友为其介绍收养连云港一家不愿负担的17岁男孩为子,张光为其取名张喜,张喜来到第二天就经父亲介绍到了面粉厂上班,所发工资由张光领取。不久,妻子王某病故,张喜按照农村的习俗作为孝子给王某披麻戴孝、送殡。

一年后,张光再婚,经人介绍,娶了一个贵州妇女张某,约同时,张喜也长大成人,成立了家庭,张光将以前张喜的工资拿出来,又凑了点钱,为其盖房。张喜婚后生一子一女,张光含饴弄孙,一家六口过着幸福的生活。后来,张光将承包果园的交给儿子种,利润儿子看着给,把承包粮地的一半也分给张喜耕种,张喜一直供他粮食。这样平静的生活过了13年,直到张光与村里的有夫之妇周华勾搭成奸。

不伦恋遭反对 父子关系冲突

贵州来的妇女张某老实、土,但在张喜两口子心中,就是他们承认的继母。2002年左右,当时五十多岁的张光和村里比他小二十多岁的“时尚”妇女周华好上了,周华系有夫之妇,有一双儿女才十来岁,打扮入时、年青,与土气的张光走在一起,完全是两个世界的人,但是,“爱情的力量”让张、周不顾亲人朋友的强烈反对,不顾年龄的差异,公然在外租房同居,达两年之久。2005年,为达到与周华结婚的目的,张光强迫妻子张某离婚,只给了几千元钱的补偿,张某无处可去,只得暂住在张喜家中。张喜夫妻俩认为,父亲不该这样对待共同生活13年的老实继母,又与一个作风不好的有夫之妇勾搭成奸,让他们走在村里都受人指点,因此,张喜多次反对张光与周华在一起,张光则认为,自己的婚姻问题自己作主,不论自己找谁,张喜都应坚决接受,现在张喜反对,可见毕竟不是亲生的。

经过一番周折,2007年,周华也离了婚,与张光登记结婚,由“第三者”登堂入室,成了“名门正娶”的妻子。张喜一家人成了周华的“眼中钉”,矛盾焦点在于果园。她先是经常到张喜家无事生非、吵骂、故意找事,后来又让张光出面将果园要过来,张光不愿出面,周就对张光吹“枕边风”说:“你那个养子,图的不过是你承包的那块地和你的退休工资,他实质上就是一个外人。”有时候还跺脚撒泼说:“要儿不要我!你不去要回果园,与其等你死后我没有依靠(指果园),不如我现在一头撞死。”

三次诉讼起波澜  族人干预促调解

“天有不测风云“,2007年,张喜为了多挣钱养家,在外面跟人干建筑队,被砸伤了腿,要靠拄拐行走,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这下,张光坚定了要与张喜断绝关系、将果园收回的决心,2008年,他首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喜返还“霸占”的承包果园,后来经过法院调查,张光与张喜是养父子关系,法院认为,承包经营土地是一种家庭共有承包的关系,家庭关系未解除,单独提出返还承包地,应不予准许,因此驳回张光的诉讼请求。20084月,张光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张光与张喜间的收养关系无效。张光认为,与张喜间的收养关系违反〈〈收养法〉〉规定,是无效的,这次,在法官主持调解时,张喜与张光都恩断义绝,同意解除收养关系。但是调解后,张喜偷偷地将果树伐了一大半,伐完卖了。2008630,张光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偷伐的林木损失2万元。

在陆续一年的诉讼中,由于电视台的报道及人们口口相传,一些远些的亲戚、张姓本家的人纷纷对张光的兄、弟、侄辈族人议论此事说:“你们应出面阻止张光、周华这种行为,如果真的把张喜一家扫地出门,那是你们这一支人欺人太甚!”原来张喜这二十年间,自从被连云港的家作为一个“多余人”送给张家之后,一直把自己当成张光的儿子,尊老爱幼,深深融入了村里人的生活,在村里获得了认同。因此在第三次诉讼时,张光的胞兄、弟、侄、孙们写“联名书”给法官,表示支持张喜,反对张光、周华要将张喜一家人扫地出门的行为。与此同时,徐州市贾汪区法院的法官加强心理攻势,对两方争议的实体问题作了一次性调解:“200810月起位于承包果园内的树木属于张光所有,张光放弃要求张喜赔偿已砍伐树木的要求。”双方还达成共识,张喜将继续尽义务赡养张光,尽儿子的义务,张光放下对儿子的成见,两家人在村里和平共处。(文中人物皆化名)

 

法官的话:在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法院,今年处理收养问题的案件特别的多,这些案件有一个共同点:收养关系往往早于〈〈收养法〉〉的出台,且发生在农村居多,因此,从程序上来讲,收养手续很不健全,但是,这种长达十几年、二十年的收养关系受到了周围群众的认可,如果简单地认定收养关系无效显然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也不为周边老百姓所接受。这种情况的产生往往源于“求子继承”的传统心理,尤其在农村,没有儿子的话,宁肯收养也要有儿继承家族班辈,但随后长期的相处,拟制的血亲磨合不好,就产生了裂痕,老人往往就有反悔之心,随之伴随着利益之争,如承包土地、或是农村宅基地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