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小草(女)和小华(男)相恋,小草在餐饮业做服务员,辛苦赚钱;小华终日游手好闲,吃喝玩乐。期间小华向小草多次借款。2011年,小草对小华彻底失望并分手,诉至法院要求小华偿还5000元借款。日前,射阳法院开发区法庭经过悉心细致地调解,一场恋人之间的借贷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原告小草诉称,小华外出游玩曾分别向她借款1500元、1600元。另外,恋爱期间她还多次借钱给小华,数额由200元到500元不等,小华合计向其借款5000元。小草出示一张小华立下的5000元借条复印件为证。对复印件小草的解释为:小华共向其立过两张借条,第二张借条属换据性质,第一张借条的原件被小华收回,第二张借条在其向小华要钱的过程中被小华父亲撕毁,故只有第一张借条复印件出示。

 

被告小华辩称, 5000元借款不属实,只对小草庭审陈述的1500元和1600元表示认可,其他小额借款不认可。且辩称5000元条据是小草逼迫他立下的。

 

庭审结束后,审判员对双方做调解工作,询问小华愿意偿还的数额,小华表示愿意对3100元进行偿还,剩余的部分不偿还。小草表示小华必须偿还5000元。审判员对小草的证据和他们以前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后小草也同意愿意以3100元结案,但指出3100元必须当庭支付。最后小华当庭给付小草3100元,该案以撤诉方式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