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由帮忙娶亲引发的纠纷
作者:李晓侠 袁鹏 发布时间:2011-12-22 浏览次数:397
借用他人车辆帮助好友娶亲,途中却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近日,丰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多方当事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娶亲返回途中出事故
2011年5月18日是王强结婚的大喜日子,好友张华应邀为其接新娘。当天一早,张华按照王强的安排到徐州红星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公司)开走亲戚为其借用的苏Cxxxxx轿车。王强家住单县,新娘家在徐州,两家之间路途并不算远,迎娶的整个过程非常顺利。下午16时30分,在参加完好友的婚礼后,张华驾驶该苏Cxxxxx轿车沿S321省道由西向东返回徐州送车,至68K+400米处时,张华想起自己的外套可能忘带了,于是停车查看一下是否在后备箱的背包里。没想到就因为这一停,事故发生了。在开启车门的一瞬间,张华未注意查看车后是否有车辆,与沿S321省道同向行驶的一电动自行车相刮撞,致车主刘丽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刘丽受伤后被迅速送往丰县中医院治疗,两天后因病情严重转至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治疗。
责任分担起纷争
刘丽受伤后,在丰县中医院实际住院治疗2天,花费医疗费用22238.4元。转至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后,住院治疗27天,花费医疗费用61837.28元。住院期间,王强赶赴医院看望,并垫付了7000元医药费,但协商赔偿事宜过程中各方互相推诿扯皮,并未能达成一致。刘丽遂一纸诉状将王强、张华、红星公司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等多名当事人告上了法庭。刘丽诉称,5月18日16时30分,张华驾驶登记在红星公司名下的苏Cxxxxx 轿车,在开启车门时致自己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经交警队认定,张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时,张华正为王强义务帮工,该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要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95385.12元。
被告张华辩称,事故发生时,自己系正在为王强接新娘后返回徐州的路上,属于义务帮工,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应由被帮工人王强承担责任。被告红星公司辩称,肇事车辆系王强结婚时临时借用,发生事故时,红星公司并不实际控制该车辆,按照省高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风险应由借用人和使用人承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被告王强则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自己既不是驾驶员,也不是车辆所有人,原告起诉自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原告在机动车道超越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本次事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义务帮工连带责任不成立。因为事故发生在车辆静止时,而不是运行中,被告张华开车门下车,没有尽到观察义务,也没有把车停放在安全适当的位置,存在最重大过失,自己只是请张华去接新娘,接完新娘,帮助行为就已完成,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被帮工人受益,自己并未受益。所以义务帮工连带责任不能成立。
法院察秋毫辨责任
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红星公司将车辆出借后,王强安排朋友张华开车,红星公司已失去对车辆的控制和管理,且张华持有驾驶证,故被告红星公司在车辆出借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肇事车辆的使用人为张华,王强安排被告张华帮忙开车用于婚礼,并未支付张华报酬,张华出于朋友关系帮忙,属于义务帮工,王强作为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该事故经丰县公安局交警队认定,帮工人张华在本次帮工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应当与被帮工人王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该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对原告刘丽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丽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合计12567元。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丽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68139.68元(已扣除预先垫付的7000元)。被告张华对王强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王强负担,被告张华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释法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再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关于无偿帮工出现损害赔偿问题的责任划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