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日前,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路面自来水阀门井盖下陷致使司机不慎摔倒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2007年10月5日,杜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336省道由南向北行驶时车辆颠翻跌地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杜某未按交通规则行驶,遇情况操作失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自来水公司对道路上的设施出现坍塌、坑漕未及时修复,负次要责任。杜某家人将启东市自来水总公司、公路管理站、交通局、开发区管委会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承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总计49万余元。

一审法院查明,受害人杜某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发生死亡事件,其死亡原因与道路路面毁损具有关联性,是因窨井下陷、地面毁损而造成损害结果的特殊的交通事故。自来水公司是阀门井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另认为公路管理站作为省336线道路的管理、养护部门,理应预见到其养护路段窨井盖下沉、周边路面损毁,若不采取防护措施或及时修理,可能会发生经过该路段的行人或车辆受到损害的危险后果,但其既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未及时修复,对此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开发区管委会、交通局不承担民事责任。据此,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自来水公司与公路管理站对原告因杜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各承担35%的赔偿责任,即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77123.19元。 

宣判后,被告公路管理站不服,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特殊侵权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涉及特殊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本案所涉的阀门井已与道路形成整体,自来水公司对其安装的阀门井有维修保养的义务,原审判令自来水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法有据。上诉人公路管理站是道路专业的养护管理单位,由于该阀门井已为省336线道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同样对该阀门井负有管理、养护之责。原审确定公路管理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