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法院“四项措施”提高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
作者:张东鹏 发布时间:2008-10-06 浏览次数:850
本网徐州讯:睢宁法院在不断加大民事案件调解力度的同时,采取四项措施提高民事案件调解自动履行率,有效地缓解了执行难。一是注重风险告知促进履行。该院把执行风险的告知义务延伸到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坚持“权利告知到位、法律释明到位”,把告知内容与调解工作相互融合,以提高调解案件即时履行、自动履行率。二是强化诉讼保全促进履行。该院加大对诉讼保全法律知识的释明力度,对有可能被转移、隐匿和毁灭等情形的财产,在立案就充分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使诉争标的或债务财产处于稳定状态,以此对义务人产生威慑力,督促其调解后能自动履行。三是用附加条件督促履行。该院对凡是调解结案的案件,尽量促进当事人能即时履行,对不能即时履行的调解案件,进一步加强执行方面法律释明工作,尽可能要求义务人提供担保,或者要求义务人承担额外责任,并将其作为调解的附加条件记入调解笔录,避免一些当事人利用调解恶意拖延执行甚至规避执行。四是多方位警示确保履行。该院对以调解后不能即时履行债务的案件,要求每一位承办法官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通过电话、信笺等方式,及时提醒债务人履行债务,告知不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还注重加强对拒不执行的典型案件曝光力度,提高公众对执行工作的关注,营造良好的执行工作氛围,警示不自觉履行的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