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2005年,原告王雷将住房拆迁安置规划所得的位于射阳县西开发区的宅基地以5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李兵,双方在签订了买卖合同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宅基地的相关手续,被告向原告交付53000元。2007年4月25日,被告李兵与丁山签订了一份建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在所购买原告的宅基地上建三层的别墅,总造价156800元,如一方违约,按工程造价的20%承担违约金等条款。因原、被告为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发生争议,导致被告与丁山的建房合同未能履行,双方为违约金事宜尚未形成一致的意见。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就涉讼宅基地的现有价值为125000元形成了共识。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宅基地的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故应确认为无效合同。原、被告基于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各自返还,原告占用被告资金的利息亦应返还给被告。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责任,故对被告的损失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的损失可确定为宅基地的差价和被告与丁山的建房合同而向丁山支付的违约金,又因被告与丁山对违约金未形成共识,故对该损失本案不予理涉。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一、原、被告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李兵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宅基地的相关证照退还给原告王雷。三、原告王雷向被告李兵返还53000元,并承担自2006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返还之日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四、原告王雷赔偿被告李兵损失36000元。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