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双方已约定共有房产归女方,离婚后,男方仍与他人签署买卖合同,将房产卖予他人。后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买方诉至法院,要求卖方返还已收购房款,法院将会如何处理?

尹某与倪某系夫妻,2016年10月,尹某购买了某房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一套房屋及车位。2017年12月5日,尹某与倪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上述所购房产及车位归倪某所有。2017年12月16日,尹某又与王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尹某将上述房产及车位以105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并收取了王某的购房款40万元。2018年1月9日,尹某、倪某办理了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房屋产权为二人共同共有。因尹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倪某也不同意出售房屋,王某将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返还购房款4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尹某与倪某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倪某所有后,尹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又将房屋出售给王某,并收取购房款40万元,存在犯罪嫌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故依法驳回王某的起诉,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官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尹某明知自己对房屋已没有处分权,却仍将房屋出售给王某,并收取购房款,已然存在犯罪嫌疑,故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法官提醒,开展民事活动切勿任性,更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否则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面临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