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扬州讯:日前,公道法庭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成功调结一起历经一年半审理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据统计,这是我院自2001年以来审结的第三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06年2月16日黄某工作时被钢件砸伤右小腿及左踝关节,致右胫骨下段骨折及左踝关节后踝骨折,后被送至邗江区公道中心卫生院进行手术治疗,手术治疗恢复期满后,黄某仍感觉脚部疼痛,于是至苏北人民医院检查,发现医疗手术存在重大失误。黄某便找到邗江区公道中心卫生院进行交涉,经双方协商,后者为前者无偿进行了二次手术,并补偿了4800元。然而,二次手术后,黄某仍感觉踝部功能严重受限且感觉不适,再次找邗江区公道中心卫生院交涉,双方为此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该病例构成医疗事故,且医方的医疗行为负主要责任。2007年1月29日黄某向我院提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诉讼,要求邗江区公道中心卫生院赔偿各项损失15万余元。审理中,黄某就补偿4800元的协议还另行提起了撤销之诉。另案审理后,补偿协议被依法撤销。同时,为了查清本案的相关事实,本案进行了三次鉴定,经过了四次庭审。在查清案件事实后,双方对因果关系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已无争议,仅对最终的责任分担和具体的赔偿数额的确定存在争议,审判人员适时地对数额确定的标准和责任分担的依据进行了阐明,并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适度地表明了倾向性意见,最终促使双方一次性达成调解协议。至此,这起历时一年多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得以成功审结。

该案件的成功调结,既有效的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又使得医疗机构充分认识到在今后的医疗过程中严格遵守医疗操作规程的必要性,同时也为我们今后处理此类案件积累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