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摔下床 学校要赔偿
作者:黄玉宝 冯代群 发布时间:2008-09-26 浏览次数:1260
本网徐州讯:一位住宿生夜间睡觉时从床上摔下,造成身体严重伤害。之后,该生以学校所提供的床铺有瑕疵为由,将其母校某中学告上法庭。如此情况之下,学校要担责吗?
学生:我摔伤了,学校有责任
15岁的小成(化名)是江苏睢宁县某中学的学生,平时住校,在宿舍里睡上铺。2007年9月3日夜间1点钟左右,熟睡中的小成因为翻身而摔落床下,当时就感觉到全身多处疼痛。坚持到天亮后,小成将自己受伤的事告诉了老师,学校当即派人将他送至学校对面的村卫生室进行治疗。因为小成的伤势较重,学校第二天又将他送往徐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了25天。经诊断,小成为颅脑外伤、右额硬膜外血肿、右侧额窦积血、右额软组织挫伤、右眼钝挫伤、右侧颜面部软组织擦挫伤、左桡骨远端骨折及1、2、3牙冠折损等,共计支付医疗费12686.68元。其间,学校先后二次为小成支付了医药费3300元。2007年9月29日,小成伤情好转后出院。之后,小成认为,学校提供的上下二层双人床有设计瑕疵,并以此要求学校除了要承担其医疗费,还要承担他受伤住院期间的其他费用,如伙食费、交通费等,但学校表示难以接受。
2007年12月28日,小成到睢宁县人民法院立案,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状告学校,请求法院判令学校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合计14831.1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学校:床铺符合标准,没责任
庭审中,被告中学辩称:小成在睡梦中摔落床下后,没有及时向学校报告,摔伤后第二天才告诉其班主任。校方在及时将他送往村卫生室进行治疗的同时,也通知了他的家长。在转往徐州治疗期间,学校两次为他支付医疗费3300元。至于小成提出的学校“上下二层双人床有设计瑕疵”,校方认为,小成使用的床铺确实是校方提供的,但床铺的类型是他自己选择的,且该床铺是按照标准制作的,不存在任何设计瑕疵。在学校的管理过程中,学校也不存在任何过错。综上,校方请求法院驳回小成的诉讼请求。
法院:学校承担80%责任
睢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成在校期间所使用的床铺系被告中学提供,该床铺的护栏位于床铺的两头。法院同时查明,原告小成受伤住院后,他原来所住的床铺已经被学校移动。
法院认为,学生在学校接受教育期间,学校有义务并应当提供符合安全和卫生标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在本案中,原告小成的人身受到伤害后,虽然被告中学对他在校期间受伤住院的事实予以认可,但由于被告在事故发生后将致小成受伤的床铺挪动,致使法院无法确认小成受伤时所住床铺的确切尺寸,因此,被告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即便是根据被告提供给法院的由其自行绘制的床铺的草图规格,其制作的床铺的安全栏板高度180mm,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家具(床类)主要尺寸》中规定的标准,因而,被告提供给原告住宿的床铺在设计尺寸上明显存在瑕疵,因此导致原告小成在睡梦中从床铺上摔下受伤,被告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80%)。
日前,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学校赔偿小成下列各项损失的80%,计11000多元,驳回原告小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学校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