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好友卖淫 无知少女获刑
作者:潘以培 发布时间:2008-09-25 浏览次数:935
本网盐城讯:近日,建湖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强迫卖淫案,以被告人吴某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吴某某与沈某(女,16岁)原在同一个单位打工,年龄相仿的他们不久成了朋友。后吴某某与陆某、高某为苦钱,计议从建湖带个女的出去坐台(指卖淫),挣钱给他们用,吴某某遂想到了漂亮的好友沈某,三人遂来到沈某的单位,以请她吃饭为由将其带出,并由吴某某出面与沈某的车间主任请半个小时假。饭后,吴某某等人即限制了沈某的人身自由。陆某还殴打沈某某,逼其同意到江苏省靖江市卖淫,并让高某看住沈某。次日,沈某乘高某等人不便逃出报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和他人共同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故对其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某当庭悔恨道:“早知后果如此严重,真不应该做这种事!”